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丢失、污损书刊及偷窃书刊管理办法

2023-01-04 11:37  点击:[]

一、读者借阅书刊时应仔细检查所借书刊,如有污损、勾划或裁剪等非正常情况,应立即向借阅处工作人员说明,经工作人员盖章加注后方可借出,否则责任自负。读者在书刊上涂抹、勾划有污损时,每污损一页按1元赔偿,如污损严重,超过10页者,必须赔偿与原书刊内容及版本相同或新版本的书刊顶替,还需交纳书刊加工费3.00元,原书刊留在图书馆;无法赔偿原书刊者,按有关丢失书刊条款处理。

二、丢失书刊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阅处报告,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:

①丢失书刊单页在3页以内者,由当事人负责复印、装订。

②丢失书刊在4页以上,由当事人负责购买与原书刊内容及版本相同或新版的书刊进行赔偿,还须交纳书刊加工费3元,原书刊留在馆内,所赔书刊必须整洁完好;如无法赔偿原书刊者,按有关丢失赔款规定处理。

③丢失赔款规定:丢失书刊无法赔偿者,按下列规定赔偿:

丢失图书:

A. 1985年(含1985年)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0倍赔款。

B. 1986年至1989年期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20倍赔款。

C. 1990年至1992年期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款。

D. 1993年至2000年期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6倍赔款。

E. 2001年(含2001年)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款。

F. 普通图书馆藏无副本及新版本的应按原书价的20倍赔款。

G. 丢失成套多卷书中的一卷或多卷者,又不能单册零购,按单价格或整套图书平均单册定价(无单册价)的20倍赔款。

丢失报刊:

A.现刊按该刊年订购价的3倍赔款,不加装订费。

B.合订本过刊按该刊年订购价的5倍赔款,并交装订费10元。

C.丢失单张报纸,按该报月订购价赔款。

D.丢失合订报纸,按上述规定均翻倍赔款。

E.对盗窃书刊者,追回原书刊,除按该书刊定价的30倍罚款外,停借阅权限1年,清节严重者,报请学校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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